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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启动 2022年底消除一批重大隐患 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2020-05-27

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4月启动至202212月结束,共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行动计划》包括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以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两个专题和9个专项实施方案。9个专项分别为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道路运输、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

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六大工作重点:

一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二是推动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三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底前建立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

四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用足用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有关财税政策,重点用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

六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的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六大任务:

 一是加强对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国家、省、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指导地方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督导各地整治安全隐患;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是开展摸底调查,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

四是完善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指导各地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五是指导各地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六是结合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动解决城市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行动计划》强调,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行动计划》还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完善法规制度,制修订一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化保障能力,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改进监管方式,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加强宣传教育;严格问效问责,加强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对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