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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02-2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上半年。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与监管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原有方式审批;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原有方式审批。

(二)申报途径。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和建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网上申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网上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申报直接报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按照原省批资质申报渠道申报。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行资质申报和办事指南查询(网址://jsszfhcxjst.jiangsu.gov.cn

(三)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 申请。企业通过资质申报系统,阅读《告知书》后,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详见附件2)。

2. 受理。我厅行政审批处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我厅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站”公示企业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企业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 审批。我厅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 公告。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厅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审批结果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江苏建设公众号”等进行公告。

6. 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在审批系统予以记录。

(四)监督管理

我厅将加强对告知承诺申请事项的监管,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上述情形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业绩要求

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所填报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业绩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

申请工程勘察及非建筑工程和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本着自愿原则,企业可以在申请资质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模块录入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经确认后转入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未进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我厅将采取适当方式核查其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1. 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为了顺利衔接试点资质审批工作,含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需要办理其他资质申请事项的,需先行换发试点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中只有下放试点资质的,凭资质证书原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直接换证(或邮寄办理);原资质证书中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需凭资质证书原件先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换发下放资质的证书(或邮寄办理),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取新证书。

2. 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