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充换电站等配套能源设施统筹建设 提升综合效益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作为道路交通领域重要的减排措施,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不仅阐明了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愿景,还对充换电服务网络、氢燃料供给体系等相关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完善提出了要求。2022年4月,中央财经委在第十一次会议中强调,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强交通、能源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把联网、补网、强链作为建设的重点,着力提升网络效益。
统筹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新能源汽车发展类型逐步多元化,各项新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以充电桩为代表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2016~2022年间平均增速超过新能源汽车保有量18个百分点,在整个新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中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国内换电站从市场摸索阶段逐步加快发展步伐,以出租车、物流车等车型服务为突破口在商用车领域拓展应用。加氢站、光储充一体化设施、综合能源站等多处于“示范试点”阶段。
然而,《中国主要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报告》显示,充电设施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规模缺乏管控、布局盲目、效能偏低等问题相对突出。当前城市充电桩的建设更多受上位分配指标和补助激励政策的影响,不同城市间的充电桩发展规模差距较大。老旧小区、中心城区边缘、外围乡镇等仍是充电桩覆盖的薄弱区域,各类业态建筑周边公共充电桩的利用效能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同时,城市内传统的加油站等基础设施在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下面临转型,加氢、充换电等新型能源基础设施的增量建设尚未充分利用传统加油加气站的先发选址优势,不同类别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发展相对独立,空间布局的集约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有效促进城市各类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与城市空间的协同发展,有必要综合考虑各种新能源车辆的发展趋势,对各类交通能源基础设施进行统筹协调,为未来车辆的转型和应用场景的转换预留补能空间。同时,应平衡增量建设与存量改善间的关系,推进城市空间的统筹利用、联动改造,在安全前提下加强各类交通能源设施的共建共享。
统筹建设的要求
(一)完善交通能源设施与城市空间协同的政策规范体系
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与城市规划的协同离不开标准规范体系和一系列的政策支撑。当前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标准、规范、导则大多从选址、布局、功能、安全间距等角度对交通能源场站设施的规划设计给予指导,应补充总体规模方面的规划指引,对不同类别交通能源设施的占地空间进行整体管控。在用地类别方面,既有标准规范仅仅对“加油加气站”的用地类别进行了界定,而充换电站、加氢站、光储充一体化设施、综合能源站等新型场站有待在规范中进一步明确其用地类别,使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能够更精细地落实新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用地范围。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进行制订或修订时,应注重南北方城市间的差异,强化地方电动汽车运行特征的研究,避免配建标准“一刀切、雷同抄”等现象。
(二)加快推进以充电设施为主体的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中,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属于专项规划范畴,且主要以加油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编制对象,而落实到空间层面的加氢站规划编制数量极其有限,储能电池、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油气氢电”综合能源站等新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更加稀缺。
为在有限空间资源约束下加强对各类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统一管控,应当将不同类别的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归并与统合,以适度超前、集约高效、弹性兼容为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城市公共的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加氢站、光储充一体化设施、综合能源站等进行协同布局,加强既有加油加气站等存量设施的混合利用,设置“多站合一”的交通能源供应网点。
由于电动汽车在新能源汽车中占据主体地位,在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体系中宜注重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城市不同分区对充换电设施的规模管控要求,精准覆盖布设盲区,兼顾基础设施的增量发展和效益提升。
同时,城市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停车设施、电力设施、油气管网等其他专项规划相互协同,通过建立反馈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确保交通能源在点、线、面上形成统一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效力。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纳入城市的详细规划体系,通过纵向传导机制在城市详细规划中真正落实各类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地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管控。
在规划管理体制方面,应尽早明确城市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主体和审批流程,畅通规划编制的行政管理渠道,避免“多头管理”或“无头管理”。
(三)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专项行动
与新建居住小区相比,城市老旧小区在早期规划设计时,通常未预留充足的停车位和电网容量,导致无固定停车位、电网扩容受限、电路铺设存在安全隐患、增容费用无法落实等问题,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实施难度较大。各城市应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分布式智能电网建设等工作,以多种形式推进城镇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专项行动。鼓励在老旧小区为代表的居住社区内推广“公桩统配”“私桩共享”“储充一体”等充电基础设施供给模式,实现居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空间利用、服务效能和服务安全的均衡提高。同时,可借鉴停车共享的思路探索与周边业态建筑间“借力共享”,合理利用老旧小区周边道路建设路侧充电基础设施,共同弥补居住社区内充电设施的增量短板。为评估专项行动的实施效果,宜将居住社区充电桩的建设动态变化情况纳入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监测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措施保障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作者邹朋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充换电分会,冉江宇、康浩工作单位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